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办好教师培训基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培训,对教师每五年至少培训一次,并把教育教学骨干和中青年教师作为培训重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