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中小学教师培训所需经费,按经费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安排。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培训费用从公用经费中按不少于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

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经费由办学者依法保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