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民因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或者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产,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而光荣牺牲的,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授予烈士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受伤或者致残的,属于在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医疗费用,并根据伤残情况安排其工作和生活;属于非在职人员的,由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