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公民,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三)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四)对改造、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作出突出成绩的;(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六)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