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公民,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本条例,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三)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

(四)对改造、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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