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工会、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