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组织治安联防,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参与对吸毒人员的治疗戒除和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者的禁种教育工作;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开展对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