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七日内汇总整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送应询机关研究落实。应询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应询机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必要时,可以建议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询机关的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其继续整改并报送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