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对于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应询机关应当在专题询问的会议上回答。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会后及时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