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