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二条已废止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研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