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制止、铲除。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