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会员或者职工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会筹建工作,设立筹备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会组建工作。前款所称筹备机构由上级工会批准设立。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员、职工和上级工会依法建立工会,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场地和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