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会员或者职工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会筹建工作,设立筹备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会组建工作。

前款所称筹备机构由上级工会批准设立。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员、职工和上级工会依法建立工会,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场地和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