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八条有效用人单位有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或者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女职工三人以上不足二十五人且女会员不足十人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