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在其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依法退休的除外。

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期间,非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参加集体谈判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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