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有关方面进行谈判。前款情形发生时尚未建立工会的,地方总工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代表职工或者指导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进行谈判,并指导、帮助会员和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