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工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除因不可抗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进行集体谈判。一方提出集体谈判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双方对谈判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