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重大事项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就上述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上级工会认为下级工会不能正常履行有关职责时,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谈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