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四)审议、决定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