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五条有效基层工会委员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市、区总工会办理法人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审验。未按照规定定期审验或者经审验不符合法人条件的,由市、区总工会公告终止其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