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