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如果多数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须重新作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