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