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