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可以对货主并处违法运输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