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食盐批发、转(代)批发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食盐批发、转(代)批发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