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明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