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