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