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