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