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盐政执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对用盐单位的盐产品进行实地检查;(二)对盐产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盐工具进行检查;(三)对涉嫌违法的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包装物、运盐工具等物品进行暂时查封、扣押;(四)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五)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