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盐政执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用盐单位的盐产品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盐产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盐工具进行检查;

(三)对涉嫌违法的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包装物、运盐工具等物品进行暂时查封、扣押;

(四)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五)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