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实行运输监督管理制度。需要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企业,应当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运输证明,运输证明随货同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