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食盐应当与非食用盐隔离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食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