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制度。食盐在运输途中应当货、证同行。没有准运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跨省运输的食盐准运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省内运输的食盐准运证由发货地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