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购销和运输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一)液体盐、卤水;(二)工业用盐;(三)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盐;(五)其他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