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食盐转(代)批发企业应当向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零售和用于食品加工的食盐,应当向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