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食盐批发、转(代)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领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