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食盐批发、转(代)批发企业应当设立未加碘食盐供应点,保障对因患疾病不宜食用加碘食盐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