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方能从事食盐生产。

申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应当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