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生产、加工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新品种食盐,应当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上述标准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先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