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制盐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盐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盐产品不得出厂。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