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盗窃、破坏或非法收购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