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坏排水井盖;

(二)掩盖、堵塞、擅自占压或改动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投放火种,倾倒、扫入垃圾;

(四)擅自接通排水管网;

(五)在排水设施上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或修建建(构)筑物;

(六)在排水管网内穿越其他管线;

(七)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