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坏排水井盖;(二)掩盖、堵塞、擅自占压或改动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投放火种,倾倒、扫入垃圾;(四)擅自接通排水管网;(五)在排水设施上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或修建建(构)筑物;(六)在排水管网内穿越其他管线;(七)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