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位或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有符合专项规划布点要求的经营场地;

(二)具备污水沉淀、油污处理设施;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设备。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