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二)擅自设立市场、堆放物料或修建建(构)筑物;(三)擅自设置广告或其他悬挂物;(四)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五)清洗机动车辆;(六)在桥梁上架设不符合桥梁安全要求的各类设施;(七)直接在道路、桥梁上焚烧物品或搅拌、存放砂浆或混凝土;(八)泼洒腐蚀性液体;(九)其他侵占、损坏道路、桥涵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