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

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或改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