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