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拒绝、阻碍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