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历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客运站进行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