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历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的道路旅客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