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或客运站),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客客运及客运站服务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和出租车客运按现行体制管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